2022年台州湾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导语 符合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以下简称“入学”),适用本实施办法。

  2022年台州湾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台州湾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科学公平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 号)《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教办〔2021〕17号)《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新办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分入学的实施范围

  符合台州湾新区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以下简称“入学”),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适用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积分排序入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

  2.当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开始前(具体时间以当年度台州市教育局公告为准),其父或母已在台州湾新区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3.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在新区持居住证一方在市本级缴纳社保,且在市本级连续缴纳时间满6个月(截止当年8月31日)。或原椒江、路桥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满1年,且于2022年5月1日(含)前社保已转入市本级。

  三、入学积分的申请和核定

  积分申请和核定均按《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应提前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申请时间应在当年5月1日(含)前。

  (二)此前因其他用途已取得居住证积分且仍有效的,无需重复申请积分,但应在5月1日(含)前向积分受理窗口补充说明积分用于子女入学排序。

  (三)在其他县(市、区)申请取得的居住证积分不适用在台州湾新区入学排序。

  四、积分入学的材料准备

  随迁子女申请就读新区公办学校时应提供(上传到报名平台)以下材料:

  1.《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见附件)

  2.家庭户口簿,含户主页、父(母)所在页和适龄儿童所在页;

  3.父母双方身份证;

  4.父母中积分较高一人的积分信息(由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个人无须出具);

  5.监护人一方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的凭证(家长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申请“社保证明打印”服务,生成参保证明PDF电子文档);

  6.申请在初中学校就学的,须提供小学毕业学校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五、积分入学的报名方式

  非台州湾新区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台州湾新区入学的,应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台州湾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为准,下同)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完成入学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并按台州湾新区教育局要求做好信息核验工作。具体报名和录取方式,按当年台州湾新区教育局发布的实施细则和各校的招生细则为准。

  六、积分入学的录取安排

  (一)录取排序

  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台州湾新区教育局将统筹区域教育资源,对当年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居住地所在学区为单位,按以下规则进行排序。

  1.依据入学申请人适用的积分按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父母双方申请积分的,根据就高原则,取积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

  2.积分相同者,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二)录取公示

  台州湾新区各校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在各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录取安排如有异议,可向台州湾新区教育局提请复核,教育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异议经核实,由台州湾新区教育局调整入学安排;公示结束后提出异议者,不予受理。不接受积分入学安排者,视作放弃在台州湾新区的申请入学,应及时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七、其他

  1.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选择居住证所在街道进行申请,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在不同街道同时申请积分,则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2.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3.台州湾新区居民于2022年5月1日(含)前已将社保转入市本级的,原椒江和路桥社保时间计入社保总时长。2022年5月2日之后转入市本级的,原椒江和路桥社保时间将不再计入社保总时长。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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