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温岭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导语 为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2021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2021年温岭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一、明确目标,营造控量保质的良好氛围

  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不仅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者队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现实需求。根据我市现状,遵循随迁子女入学“控量保质”基本原则,全社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转变观念,重视舆论引导,畅通信息渠道,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努力营造随迁子女“控量保质”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任务,落实积分入学的相关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负责下达全市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并统计公布相关招生数据,监督指导全市学校规范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为入学申请者提供《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凭证》,宣传解读政策,统计“积分”办理人数,反馈积分办理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的具体实施工作,同时积极劝导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回乡就学。

  三、明确流程,规范随迁子女的招生办法

  (一)报名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适用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积分排序入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

  2.当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开始前,其父或母已在台州市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3.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2021年1至6月在温岭市缴纳社保满1个月(2022年开始社保缴纳时限调整为6个月)。

  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办法,按《温岭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温市委办〔2016〕34号)执行。

  (二)提供材料

  网上报名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照片: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在我市取得的《浙江省居住证》,若父母有一方不在我市,可出具在非户籍所在地取得的《居住证》或其他居住凭证;父母一方的身份证(需提供办理积分一方的身份证,用于核查积分、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三)招生流程

  1.受理积分申请

  按照《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温政办发〔2017〕7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点为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区)办证窗口。流动人口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6日前在中心网站公示积分申请排名名单。

  2.公布积分入学招生学额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根据阳光招生政策确定随迁子女按积分入学的学额(仅限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市教育局统一在温岭市教育局阳光招生专栏公布全市按积分招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与学额(网址:http://new.wl.gov.cn/col/col1413345/index.html,微信公众号“温岭教育”)。

  3.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15至16日。

  4.报名方式

  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选择本镇(街道)、新区范围内有积分入学招生学额的学校进行报名(太平街道范围内积分对象,可在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区域范围内任选一所有积分入学招生学额的学校进行报名)。报名期间,家长可随时登入系统更改报名信息,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具体操作步骤另行通知。

  5.资格审核

  各镇(街道)、新区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家长予以更正。

  6.录取批次

  所有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先后顺序完成各个批次的录取工作。

  第一批次录取:由镇(街道)、新区会同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新区向市教育局报告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市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二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未被录取的学生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本镇(街道)、新区范围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报名。

  第二批次录取:由镇(街道)、新区会同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各镇(街道)、新区向市教育局报告辖区内各校空余学额,市教育局统一公布第三批次招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单与学额。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温岭市范围内有空余学额的学校报名。

  第三批次录取:由镇(街道)、新区会同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三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校不再继续按“积分入学办法”招收随迁子女入学,有较多空余学额的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管委会按阳光招生政策补足空余学额。

  在公办学校录取完毕后,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选择就近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报名,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在核定学额内依据积分优先原则进行招生。

  四、严肃纪律,确保积分入学的工作秩序

  (一)加强统筹管理

  在我市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各镇(街道)、新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随迁子女就学资格的审核工作,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由镇(街道)、新区出具审核结论。当地公安部门、流动人口服务部门要为参加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积分凭证。

  (二)规范政策

  各镇(街道)、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有序入学。市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各中小学招生工作的专项督导,把招生计划、班额控制、入学标准等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招生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工作落实不力、政策执行不严、弄虚作假、敷衍失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新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宣传解读,重视舆论引导,畅通信息渠道,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各镇(街道)、新区要遵循本办法精神,制订相关操作细则,做好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尤其要加强对不符合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家庭的思想引导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劝导他们及时返乡就学。

  本办法仅适用2021年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招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招生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教育局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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