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调整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

  一、准入标准

  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三门县户籍人口及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为如下五类:

  第一类申请对象需为三门县户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持有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简称《低保证》)。

  (二)申请家庭中家庭成员无轿(汽)车登记,但车辆购置价格在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且持有营运证用于营运的除外。

  (三)在本县城镇、集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第二类申请对象需为三门县户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持有三门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二)申请家庭中家庭成员无轿(汽)车登记,但车辆购置价格在8万元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且持有营运证用于营运的除外。

  (三)在本县城镇、集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第三类申请对象需为三门县户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门县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在本县城镇、集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第四类申请对象需为三门县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至申报时不满五年;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三门县已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

  (四)在本县城镇、集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第五类申请对象需为外来务工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

  (二)申请人年收入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统计局公布的三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在本县城镇、集镇范围内,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四)申报时需提供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证明材料。

  二、优先配租

  (一)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标准的家庭,可优先轮候配租。

  (二)将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畴,对已婚且在县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五年(含)以上的消防救援专职人员,考核优秀并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同意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三)符合享受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烈士直系亲属、特困人员(凭特困证)、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残疾人及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保障对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四)符合享受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时上一年流动人口管理积分在本县排名前三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三、其他规定

  (一)申请家庭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公租房保障以户为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有兄弟、姐妹的,未成年人计算家庭成员,成年人不予计入家庭成员;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予计入家庭成员。

  2.已婚子女可作为一户;至申报时满35周岁及以上未婚单身者可作为一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双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上述第1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本人和子女。

  4.申报开始日期前或在申报期间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口。在申报期间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取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变更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家庭成员中有房产登记的以房产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无房产登记的,以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审批、登记的面积作为认定标准;上述资料均无法认定的,可根据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的住房实际面积认定家庭住房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1.家庭成员中拥有的各类私有住房,包括自建、分割、购买、继承、赠与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

  2.已登记为按份共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已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住房,按共有人人数均分。

  3.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不计住房面积。

  (三)已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五类家庭或人员,经审核合格后,若跨年度配租的,配租时应符合配租当年的准入标准。

  (四)已配租的家庭,应符合年审时当年的准入标准。

  (五)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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