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导语 根据《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1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根据《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1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三门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至申报受理截止之日满5年。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下同),且持有本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下同)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下同)。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至申报受理截止之日满5年。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以内且持有本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

  二、申请家庭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有兄弟、姐妹的,未成年人计算家庭成员,成年人不予计入家庭成员;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予计入家庭成员。

  2、已婚子女分户后可作为一户;至申报时满35周岁及以上未婚单身者分户后可作为一户;离婚5年及以上的夫妻双方分户后可分别作为一户,其中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农居混杂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双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第二条第一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本人和子女。

  4、服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境外自费留学)、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独生子女可作为两个家庭成员;烈士可作为未再婚配偶或父母一方的家庭成员。

  5、申报开始日期前或在申报期间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口。在申报期间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取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变更为申请人。

  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家庭成员中有房产登记的以房产登记的住房面积为准,无房产登记的,以土地登记的实际住房面积为准。

  家庭成员的以下房屋计算为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中拥有的各地各类私有房产,包括自建、分割、购买、继承、赠与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各地各类房屋。

  2、已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已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按共有人人数均分。

  3、以城镇居民身份或作为农村建房家庭成员申请建房的房屋,若产权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位于何地,都计算住房面积。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是申请人一方的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房产的,其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住房面积除以产权人加上产权人的所有直系亲属总人数。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5、拆迁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至申报时未满10年(时间年限至申报受理截止之日)的按拆迁时的住房面积计算,满10年的不计算住房面积。

  6、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认定:离婚未满10年(时间年限至申报受理截止之日)的,离婚时将住房全部给另一方时,未分得住房一方应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各类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住房面积;离婚满10年未分得住房的不计算住房面积;夫妻离婚前,家庭现有房产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无房一方可视为无家庭现有房产。

  7、未满35周岁未婚子女不管有未分户,其个人拥有的房产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现有房产。

  8、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不计住房面积。

  9、已享受实物福利分房(房改购房、集资合作建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面积超过36㎡(含36㎡)的家庭,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10、确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而转移的私有房产,可视作无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的,需要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因重大灾难的,需出示民政或相关部门证明及费用清单。

  11、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12、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房产面积。

  13、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中免缴租金或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

  14、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均无上述认定的房屋。现居住单位自管房(集体宿舍)、直管公房或租(借)住私房的可视作无房户。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则需退回自管房(集体宿舍)、直管公房,并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四、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时间为申报时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民政部门参照《三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三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认定。

  五、其他情况

  1、申请家庭中任何家庭成员有轿(汽)车登记的,一律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经列入的立即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车辆购置价格在8万元以内且用于营运的除外(提供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营运证)。以上车辆购置价格以车辆保险单中确定的价格为准。

  2、申请家庭无住宅用房但有商业用房登记且面积不足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视同不符合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六、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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