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导语 台州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台州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内地居民应当提交:

  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提交:

  香港居民:

  (一)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一)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一)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注: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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