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导语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台州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最高限额)为40万元。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

  具体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为86%;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为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为92%。

   4万元至4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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