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
导语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台州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指南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对象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户籍地在省外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3、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03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申请渠道
1、线下渠道
申请人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2、线上渠道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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