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导语 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等,更多内容请参见正文。
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地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原已参加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比例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实际收入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认;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按办理缴费手续时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7%的比例一次性补足二十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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