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导语 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审批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提取材料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基础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卡(折);
(三)申请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审批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根据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
6、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或本人(配偶)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或者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申请提取。
(二)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的还贷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如该笔贷款已办理过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须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借款合同。
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2)偿还组合贷款的,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外,还应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5、借款人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借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证明原件。如借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还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退(离)休证或退(离)休批文;
(四)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户口本或居住证;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关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八)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遗产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实时核定印发的低保证明;
(十一)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实行托管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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