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台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条件和标准

导语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鼓励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帮助职工尽快适应岗位,助力企业稳岗保产和社会安全稳定。

  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本次政策。

  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根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6月30日之前在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2.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是指企业2020年1-8月应纳税额总额较2019年度1-8月应纳税总额同比下降的。2019年9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市本级依法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应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3.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以2020年7月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0年6月30日之前在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认定标准是指企业2020年1-8月应纳税总额较2019年度1-8月应纳税额总额同比下降的。2019年9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市本级依法新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应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计算标准为:以2020年7月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1个月。

  (四)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生产困难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仅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使用总额一般不超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五)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六)以下企业不列入补贴范围:

  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石油及制品批发、烟草制品批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2.2018年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以税务部门核查结果为依据。

  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以信用办核查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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