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台州仙居小学/初中招生政策最新消息
导语 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学校和全县民办学校按本方案执行,其他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可按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 2025 年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招生入学(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5]58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5]30号)精神,根据本县实际,特制定2025年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公办学校和全县民办学校按本方案执行,其他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可按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乡镇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招生办法
(一)入学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须满6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不足龄儿童一律不得提前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带户口本和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延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到县教育局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须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学区范围。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范围具体见《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范围》。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户籍登记在仙居县的入学对象。非仙居县户籍的须符合:(1)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仙居县的入学对象(仅针对七年级报名);(2)房产类。指父母房产在仙居县的入学对象;(3)经商务工类。指父母在仙居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入学对象,其中,台州户籍入学对象跨县市区填报仙居县的民办学校,其父母须在仙居县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另行发布。
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户籍生报名人数如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可适当增加班额,但小学不得突破45人/班、初中不得突破50人/班。
(四)公办学校招生实行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四类录取。
第一类,学校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2024年8月31日及之前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二类,学校在第一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2024年8月31日及之前迁入)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三类,学校在前二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不满一年,2024年9月1日至开始报名前一日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四类,学校在前三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不满一年,2024年9月1日至开始报名前一日迁入)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登记在集体户、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生,按照第一批第二类(户籍满一年)或第一批第四类(户籍未满一年)招生录取。
第一批招生后,符合第一批招生条件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局结合家长意愿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注:1.有效房产指父母(或本人)的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超过50%以上。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且父母是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有效房产。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2.房产因政府统一征迁拆除且安置未完成的,过渡期内可视作有效房产,安置完成后,不再作为有效房产。
3.学区范围内原行政村村民子女(中途迁入除外),按照第一批第一类录取。
第二批:学校在第一批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采取积分制入学办法,积分达到24分及以上有报名资格(学校先录取积分72分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如还有空余学额的,再录取积分24分及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其父母一方或本人须持有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城区完小若有空余学额,也实行积分制入学。
已被城区积分制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得参加其他学校招生。未被城区积分制录取的入学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或参加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第二次报名。
第三批:未被城区积分制录取的随迁子女。
(五)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第一次报名和公办学校第一批报名同时进行,符合条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全部录取;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如果直升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取摇号方式录取。
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得参加其他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或参加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第二次报名,符合城区积分制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也可参加城区积分制入学报名。
(六)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对人才子女入学,按《仙居县“惠企优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安排。符合上述政策和符合“长幼随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须在6月底前带相关佐证材料到教育局教育科申报。
二、积分制计分办法
(一)积分对象
城区学区范围之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二)积分办法
积分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合法房产、经商年限、务工年限、学历四项指标,积分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总分不封顶。
1.房产。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超过50%以上的,得基本分72分,从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之日开始计算,每增加一月加2分。有合法住宅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只得基本分。
其他说明:(1)小产权房。须提供房产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提供街道出具的“一户多宅”整治的相关依据(地面附着物回购发票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等)。
(2)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如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是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可计算积分。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可计算积分。公证后的房产6年内不得重新公证给其他子女用作入学积分。
(3)多套房产的不累计计分。
2.经商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实际连续经商,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满1周年的(截止到报名前一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在不同地点,从事不同经营主体的,可累计计分。
其他说明:经商要求实体经营,网店不纳入计分。
3.务工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连续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除外)满1年的(截止到报名前一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其他说明:(1)行政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从在城区学区内工作之日起开始计分。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学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在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或医保等在本单位缴纳可计分。
(3)对于原企业地址在城区学区范围内,因县统一规划而搬迁到工业园区的,现企业职工在该企业搬迁前的务工年限可计算积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既有经商又有务工积分的,只能选择经商或务工一种计分。
4.学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按最高学历计分,全日制本科学历计24分,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学历计36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计48分。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对于房产、经商、务工有变更的,同一类别时间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前后可累计计分;超过6个月的,前面部分不能计分。
三、报名办法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或在手机APP“浙里办”中搜索“学在台州”进入,点击首页“入学入园”报名。具体网上报名办法见《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流程》。
学校设立校内报名点,网上报名确实有困难的家长可到报名学校咨询或让学校帮忙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将各批次所需材料上传至报名系统。各批次类型所需材料如下:
1.第一批(本学区):户口本(首页、家长页、报名对象页,下同)、不动产证(房产证)
2.第二批(城区积分制):户口本、房产证明(房产计分)、营业执照(经商计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务工计分)、毕业证书(学历计分)、浙江省居住证(非仙居户籍)
3.第三批(随迁子女):户口本、浙江省居住证
4.民办学校:户口本、房产证明(非仙居户籍)、社保(台州非仙居户籍,缴纳社保1年以上)、浙江省居住证(非仙居户籍)
5.乡镇积分制所需材料请咨询各乡镇招生学校
参加城区积分制入学网上报名的,可填报2所志愿学校,网上报名时,报名学校就是第一志愿学校。
全县各批次报名时间另行发文公布。
四、资格审核
招生学校通过报名系统数据共享核验,不能核验的,要到相关部门及实地对报名对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
五、公办学校第二批录取办法
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积分从高到低取满为止。
公办学校积分制入学录取时,如出现并列分,则积分计算到日,从高到低录取。不能计算到日的,则先按取得房产时间、再按务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均不能提供时间的佐证材料则采取抽签的方式录取。
六、随迁子女录取办法
分类别梯次录取随迁子女入学:
第一类:根据县公安局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的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名单,积分从高到低取满为止。
第二类: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按居住证办理时间先录取持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再录取持证随迁子女。
第三类:办理居住登记的。按居住登记办理时间早迟顺序录取。
第一类、第二类没有被录取的,根据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居住在城区的,结合家长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安排至第六小学、第八小学、南峰小学、管山小学、城北小学、实验中学等学校入学。居住在其他乡镇的,由乡镇学校统筹安排入学,如本乡镇学额已满,可增加招生计划。
七、录取结果
学校要对新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录取资格,空出名额按录取办法依次录满为止。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要在8月31日前向新生发放纸质或电子入学通知书。
八、其他
1.户籍迁入城区的时间截止到报名前一日,报名开始后迁入户籍的,学区学校不再安排入学,仍回原学区学校按原有批次入学,下一学期视学区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转学。
2.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妥善安置每一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要按程序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3.要认真落实202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确保符合入(转)学条件的持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应转尽转。居住在城区的由教育局结合家长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转)学,居住在其他乡镇的,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证随迁子女入(转)学。持证随迁子女自愿放弃公办学校而选择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录取的学生,应签订《放弃公办学校就读承诺书》(见附件2)。
4.继续推行“长幼随学”服务。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在符合招生基本条件以及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允许在居住地(需提供合法房产证明)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就读,实现“长幼随学”(即“幼随长”或“长随幼”同校就读)。
5.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若发现民办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教育局锁定,不再使用。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由县教育局统筹入学。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一年内不得转学到本县其他学校。
6.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报名录取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
7.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加强招生过程管理。禁止“暗箱操作”和“掐尖招生”行为,禁止把竞赛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初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方式提前圈定小学生。县教育局将加强招生过程监管,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招生入学环节的各类违规行为。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区域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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