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导语 本文为您整理了2024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及缴存比例,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缴存基数上下限

  1. 职工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8634元(2023 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总额为6872元;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台州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6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

  2.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缴存基数高于最高月缴存基数的,按最高月缴存基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不再另行通知。

  缴存比例

  1.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2.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 12%的范围标准执行。

  3.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4. 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的确定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等计算确定。

  3.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在上下限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月缴存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基数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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