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积极生育政策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导语 近日,天台最新发布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若干条(试行)实施细则,一起来看具体信息。

  生育津贴和分娩补贴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二)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

  (三)业务部门科室

  天台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576-83172237、83172238。

  (四)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台州天台县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台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政策】,可获台州各积极生育政策公告、政策对象、政策内容、政策实施时间等更多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